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处理?对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何规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
3
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
2015
年前
3
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
3
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
2015
年第
4
季度
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
2015
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
财税〔2015〕106号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