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 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 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 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企业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 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企业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 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