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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 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当区分 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 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 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企业应当根据被套 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二)对于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 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 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 分,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 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 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若企业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则其他 综合收益中剩余的相关金额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期权的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期限和标的)与被套期项目相一 致的,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 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 一致的期权进行估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 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

第七条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 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 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三)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 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四)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 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