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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企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的,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 具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 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 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 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企业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 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企业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 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第十八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 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 行套期关系再平衡。
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 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 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 动,不构成本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
企业在套期关系再平衡时,应当首先确认套期关系调整前的套期 无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 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同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