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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中, 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将一组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将一组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指定 应当与该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
(二)企业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
3.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被套 期风险。 
4.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 踪。
5.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九条项目名义 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本准则所称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 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 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