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 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 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 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 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 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 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 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一)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 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 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 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 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 30 至 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 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 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 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