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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