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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所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