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生活性服务业税率和征收率及税收政策

一、生活性服务业征税范围

(一)生活服务税目。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上述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商务辅助服务。

(3)其他现代服务。

二、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三)其他规定(详见营改增相关政策)。 

三、计税方法

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四、特殊规定

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差额征税方法的服务:

(一)经纪代理服务。

(二)旅游服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纪念馆等管理机构、美术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