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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规则》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则方面,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一事不二罚、从轻减轻情节、集体审议制度等;“首违不罚”推动柔性执法,谱写征纳“和谐篇”。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环节违法行为数量众多、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特点,明确推行“首违不罚”。

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法律责任
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纳税人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不缴、少缴税款,而转借、买卖、伪造、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还要郑重提醒一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