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规定,
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 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 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 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