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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申报增值税免税是否需要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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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因此,加工企业申报增值税免税要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