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一)管理费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