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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食品企业从供方购进一批酸菜,可按13%的进项进行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蔬菜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你司根据上述规定判定鱼酸菜是否属于农产品,如果属于农产品,销方按照3%征收增值税,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则购方可以根据票面金额按照13%扣除率抵扣。 另,你司取得的进项如不是用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情况的,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