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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补贴的收入如何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2)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3)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形式属于政府补助。因为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了税款,即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了资产。
增值税出口退税、直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税收优惠形式,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是对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即本质上是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具备“企业从政府直接无偿取得资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政府补助。直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税收优惠形式同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仓库,20×8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1.2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0.001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8年1月10日,A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0×8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2:C企业是客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共广场部分不征土地使用税,该企业的适用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政策,经计算按实际缴纳先征后退70%。20×9年1月,该企业实际税额152万元。20×7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土地使用税额106.4万元。
C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400
贷:营业外收入        16400
以上例子都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政府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例1中,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在营业费用扣除,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如果财政贴息,发生利息费用已计入财务费用,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例2中,企业支付土地使用税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税法规定确认原则,配比原则规定同一项支出,不得将未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得到政府的补偿,一笔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两项一加一减,差额计利润总额,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单纯地认定财政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违背了配比原则,从而也违背其他四项原则。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8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2 10000
贷:递延收益          2 10000
(2)20×8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 80000
贷:银行存款          4 80000
(3)自2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           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20000
是政府补助形成企业当期的资产,不应在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在取得收入当期取得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有失公正,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企业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直接计入的政府补助收入,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二,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红字较大,并在以后五年内有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各年税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例3中,企业应分期确认政府补助收入,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再做调整。如果当期政府补助收入补助给企业拆除的资产,作为财产损失的减项,超过政府补助收入部份的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未超过作收收益。

不论是补助费用和资产也有例外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在会计账务上应作“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第二款规定在后续计量中,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法定扣除费用中扣除;第三款规定是对前二款的特殊处理,直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依具体情况,在会计核算中做相反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也作相反核算。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4:某软件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退政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70%。20×8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00万元。20×8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140万元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A.借:银行存款           1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400000

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第三规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例5:某企业2008年转让使用过的小轿车,原价30万元,已提折旧5万,现以35万元售出。
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
累计折旧                   5
贷:固定资产                    30
借:银行存款                  3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33.654万(35万÷1.0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46万(35万÷1.04×4%)
②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46万
固定资产清理                8.654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0.673万[出手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税率减半征收]
——转让收益           8.654
银行存款                 0.673万
从个例可以看出,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不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背离了会计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的可靠性原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和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不能保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例5中,如果直接按税率的4%的一半计提应缴增值税,虽然不会影响当期就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完整反映此项销售业务的全过程,有悖会计核算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国家减免税的根本宗旨。如果企业对直接免税的不计提,也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利于税务机关有效地进行税收管理。如果是应计入相关费用和损失的价内流转税和财产行为税,更应确认应税收入,这样有效防止企业重复扣税。
例6:某县为了支持企业出口创汇,规定年度内每出口收现汇1美元,给予企业0.01元人民币的奖励,ABC轴承公司2008年度收现汇9000万美元,当地县政府给予90万的奖励。
与当地财政结算:
借:其他应收款     &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