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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企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