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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总包方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是否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