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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一降一补”中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规定,

(一)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地方可以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名单的(以下简称此类“僵尸企业”),应自被列为此类“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此类“僵尸企业”不应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

此类“僵尸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