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为负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是否只能向后结转五年弥补?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4. ……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