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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到公司是否免征增值税?

对于自然人个人以自有的机器设备投资到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有很多种解释,我们也做一个小小的解读。

认为免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主体只包含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不包含个人,所以个人投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应该缴税

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实物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其他经济利益为股权对价支付,获得了被投资方的股权。所以我们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并不会因为行为主体不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主体就可以免税。有偿转让的性质决定了这个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需要纳税。不视同销售不代表不是有偿转让。


同时存在以下路径,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