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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事项描述】
    企业应自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原件

    1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温馨提示】
    企业完成成本分摊协议报告,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