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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入的货物是否属于从境外购入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释义: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本条第一款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作了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成立。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成立条件、程序以及经营活动等方面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属地管辖原则与一国的领土主权密切相关,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保税区属于境内。在保税区成立的企业属于依法在境内成立的企业。企业从保税区的关联企业购入货物,属于从境内购入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