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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资入股行为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