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其中,企业批发、零售成箱牛奶,若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产品类别中“鲜奶”范围,应可以适用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