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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成箱的三元、蒙牛的纯牛奶销售给其他企业,属于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其中,企业批发、零售成箱牛奶,若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产品类别中“鲜奶”范围,应可以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