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1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8. 我公司是从事香菇、木耳、竹孙等食用菌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即公司对收购的食用菌进行挑选、清洗、脱水、干燥、真空包装等工序加工出产成品对外出口。公司对挑选出来的不合格食用菌即次品进行内销处理,我公司次品内销能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你公司用于内销的食用菌符合(财税〔1995〕52号)规定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