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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 号)规定,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