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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