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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全文废止】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338号
)
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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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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