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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前期收到工程款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只注明**项目工程款,且发票已通过认证,已申报抵扣(尚处筹备期,在留抵进项税额中体现)。请这种发票符合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该张发票在备注栏只注明项目工程款,建议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开具符合要求的专票;购买方作进项转出,再重新认证新开具的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