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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土地及厂房一起被政府征用收到的补偿款 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属于上述情况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你司收到的政府补偿款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否则计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不得分摊计算。

3、如果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规定,也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