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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时销售数量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