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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的规定,“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已经更新为新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废止)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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