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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等待期内企业应如何考虑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 算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财会[2015]19号)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 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 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 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 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 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 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 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 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对于因回购产生的 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 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 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 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 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科目。上市公司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 的股票,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 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 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如有差额,则借记或 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二)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及基本每股 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 法:
1.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 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 已收)的现金股利。
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 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 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 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 同时,按分配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 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 “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 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相关的负债,借记“其 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 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后续信息表明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 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预计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未 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一致。
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 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 股票的股数。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即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 票持有者仍有权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 已收)的现金股利。
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 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 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持有者,上市公司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