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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汇算清缴年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

二、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