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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