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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中,什么是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