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 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