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 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 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
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