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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抵免中,多层持股条件的如何进行综合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

(1)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

(2)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C1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属于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

②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④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该C4公司对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计入居民企业A对D公司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也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间接抵免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