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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据《
关于印发《增值税
会计处理
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6]22号
)
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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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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