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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亚太地区有2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从事油气资源开发,子公司在当地参股了油气资源开发企业,请问这些子公司、孙公司分配的股息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亚太地区有2家境外控股子公司,从事油气资源开发,子公司在当地参股了油气资源开发企业,请问这些子公司、孙公司分配的股息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答:石油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该石油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因此,如你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当地投资公司的股份达到20%以上时,子公司与孙公司境外缴纳税款中属于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在境内进行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计算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仅限于符合以上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五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第二条、第三条


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且满足特定要求的石油企业。
【政策规定】
1.石油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石油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石油企业取得的境外股息所得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和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2.石油企业在计算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规定层级拓展至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3.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前述间接抵免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
1.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