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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公司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去年,取得了这家子公司开发的一项新药的专利授权,支付给这家子公司专利使用费100万元,请问要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去年,取得了这家子公司开发的一项新药的专利授权,支付给这家子公司专利使用费100万元,请问要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子公司将其专利授予你公司使用,属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类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笔所得不含增值税,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应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如果某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且该子公司符合收益所有人条件,则可以申请享受我国和某国税收协定税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走出去”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在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时,即构成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境外子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适用主体】
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居民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境外子公司应按20%税率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其境外子公司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则该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2.扣缴义务人与其境外子公司首次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其境外子公司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相关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5.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其他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6.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扣缴义务人与其境外子公司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境外子公司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境外子公司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境外子公司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