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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走出去,居民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各包括哪些内容?

【情景问答】
问: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各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至第八十八条,第九十至第九十一条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对“走出去”企业来说,要关注投资所在国相关法律关于资本弱化的规定,避免因投资方式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
【适用主体】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企业。
【政策规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但企业如果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适用条件】
居民企业对境外子公司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符合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比例,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