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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大型石油开采企业,在A国和B国分别设立分公司从事油气资源开发,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计算抵免境外税额时,将两个国家所得分开计算抵免限额,请问2017年度抵免限额的计算可以调整为汇总计算吗?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石油开采企业,在A国和B国分别设立分公司从事油气资源开发,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计算抵免境外税额时,将两个国家所得分开计算抵免限额,请问2017年度抵免限额的计算可以调整为汇总计算吗? 
答:石油企业计算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选择按国别(地区)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地区)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并按照25%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但是,上述方式一经选定,5年内不得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以前年度按照规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第一条,第三条


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所得的石油企业。
【政策规定】
1.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并按照25%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2.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直接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前述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条件】
1.享受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石油企业境外所得是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税所得,且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石油企业直接抵免计算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