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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我单位的罚款在移送后可否在法院判处的罚金中减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310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