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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或两者兼有, 即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 融资产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或两者兼有, 即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 融资产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 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 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 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二)企业因签出看跌期权形成的义务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 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两者的较低 者,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 价值之和,计量相关负债。

(三)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即上下限期权)而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 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 额,计量相关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