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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的,转 入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转 入方不应当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确认为自己的资产。转入方 应当终止确认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对价,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转出方的 款项。企业(转出方)同时拥有以固定金额重新控制整个被转移金融 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的(如以固定金额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摊余成本计 量规定的情况下,转入方可以将其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