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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被 转移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被 转移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按照其可能回 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金额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在转移日按照

收到的对价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 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相关负 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