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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如何判断企业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 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 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 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 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在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时,企业考虑的关键应当是转入方实际上能够采取的行动。被转移金融资产不 存在市场或转入方不能单方面自由地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通常表 明转入方不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并不意味着企业(转出方) 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但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而限制转入 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转出方实际上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 控制。如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且很有价值,导致转入方实际上不能在 不附加类似期权或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形下将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出售 给第三方,从而限制了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能力,转入方将持有被转移金融资产以获取看跌期权或担保下相应付款的,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