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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按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 及确认的相关负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 及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企业应当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 融资产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对相关负债确认所产生的费用

(或损失),两者不得相互抵销。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在后续计量时对其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确认,同 时相关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应当与之保持一致,且两者不得相互 抵销。